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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現在的位置:中公教師網 > 中國教師招聘考試 > 教育公共基礎知識 > 法律基礎知識 >
來源:教師招聘網 時間:2021-03-18 16:55:17
在歷年的教師招聘考試中,教育法規的解釋都是教育法學部分考查的一個重點,主要出單選題和判斷題兩大題型,以理解掌握為主。本文對此知識點進行梳理,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含義:
教育法規的解釋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法律規范內容和含義所做的說明。這種說明要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一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可以對教育法規的字義、目的等進行闡釋。根據解釋的效力不同,教育法規的解釋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一、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對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正式解釋又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所做的解釋,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做題技巧:讀題時可圈畫出做解釋的主體,通過解釋主體來判斷是否屬于立法解釋。注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解釋。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所做的解釋。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有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有對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
做題技巧:行政解釋的題目除了可以用找主體判斷,還比較容易出到概念描述的單選題,因此做題時可以通過識記概念來做題。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的審判機關和國家的檢察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做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對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最高人民檢察院有對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
做題技巧:司法解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解釋,可以識記這兩個特定主體做題即可。
二、非正式解釋
非正式解釋是指學術界、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對有關法律所做的法理性和學術性的解釋。非正式解釋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幫助人們正確理解和實施法律。它包括任意解釋和學理解釋兩種。
1.任意解釋
任意解釋是指一般公民、當事人、辯護人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所做的說明。這種解釋可供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執法時參考,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或約束力。
2.學理解釋
學理解釋也稱法理解釋,學理解釋一般屬于研究性質,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能作為實施法律的依據。盡管如此,它對正確理解和實施教育法規,以及提高廣大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加強守法的自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做題技巧:非正式解釋在做題時要注意判斷題中會描述到一些權威的法學家、律師等所做的解釋,容易被“權威”這個詞所誤導,讀清題意,并根據對主體的描述來判斷即可。
以上便是對教育法規的解釋的相關知識點總結,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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